法律

举证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举证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有:

  1、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3、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员工交流的资料,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4、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5、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6、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的维权方法包括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诉等。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诉,要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之后,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资期间至劳动合同补签期间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