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人有什么情况下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无论哪种退伙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丧失。《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后果作了特别规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企业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法人资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换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第50条)。

  2、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退伙人应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退伙人在退伙前是合伙人,如果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就加重了未退伙的合伙人的负担,而且还可能发生利用退伙逃避合伙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原因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退伙应当贯彻自愿原则,但是退伙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对自愿退伙也有一定的限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并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人开除,而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除名退伙的事由包括: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除名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