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外代理的作用

  谈到海外代理的作用,就必须回归到“圣经”-国际贸易交易条款(INCO TERMS)中。我们将从交易条款中选择重要的、普遍的交易条款,并阐述海外代理的作用。

  E组/EXW(工厂/货主仓库交货)

  该组条款下,业务由买家指定,海外代理负责全程的物流项目,其中包括下列的所有服务范围:

  在实际运作中,此类货物往往集中在印巴航线。由于普通的货运代理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优势,无法获取海外客户的物流运输业务,印巴当地的代理往往从EXW条款下手,针对在顺德家具、佛山陶瓷制品以及东莞玩具的进口商等进行营销,在全程物流当中为节约客户成本,从而获得业务。

  F组/FCA/FAS/FOB(货交承运人、货交船边、货交码头)

  该组条款下,业务由买家指定,海外代理负责货物交接点以后的延伸物流服务,这是国内目前最常见的交易条款,其中包括下列的服务范围

  实务中,笔者2006年初在美国西雅图联合当时的代理一起拜访客户,他们销售客的卖点相当简单但直接有效。

  一、费用比中国的C&F合约低;二、货权控制在海外客户手上;

  事实上,进出口货量的不平衡及自身业绩考虑,国外的船运公司在FOB协约上的空间确实比较大。而根据国际贸易交易条款,货权的控制确实在海外买家手上,“买方压力”的往往迫使国内供应商接受FOB条款,并与其指定的货运企业进行业务衔接。在当中,海外代理实际承担的是“FOB代理人”的角色,即买家指定承运人(实际船运公司)的职能由海外代理执行。

  C组/CFR/CIF/CIP/CPT(运费预付、运费加保险、运费付至…、运费及保险付至…)

  此组业务占据25%的市场份额,也是本地货运企业重点发展的业务。但在此类业务当中,海外代理的作用也是相当明显。主要体现在:

  具体业务当中,如果没有海外代理,目的港的延伸服务不存在,目的港到付业务不可行,双方客户维护不可能。即使是普通的CFR(俗称C&F)业务,没有海外代理,基本无法控制国内供应商的货权,而只能被动的委托船运公司代理进行,这对货运企业是没有帮助,也没有后续发展可能的。

  D组/DDU/DDP(目的港关税非预付、目的港关税预付)

  此组业务有国内货运企业主导,海外代理作为配合。服务的范围包括:

  此类业务相对其他组别而言,成本高(涉及目的港延伸及关税事宜)但利润相对较大。在美国航线的电子货物运输当中,经常可以见到此类条款。而如果没有海外代理的存在,此类业务无法开展。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条款当中,由于海外代理承担着50%以上的服务范围,在没有海外代理的情况下,国际物流不能实现。同时,中国正在成为“买家”的角色也注定了没有海外代理,无法处理进口货物的命运。

  作为本期的结语,海外代理的作用不应当是被动的需要,而应该成为发展的必须,我们难以想象一间没有海外代理或者借用海外代理的货运企业,能够在目前的局面下壮大。如果整个国家都开始走出去,你的客户都开始做海外营销,而我们却固步自封,或许不久的将来,便会被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