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0.1为保证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和卫生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标准轨距国家铁路旅客车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以下简称站房)除应按设计年度远期的客运量确定规模外,宜预留扩建的余地。易扩建的站场客运建筑可分期建设。
1.0.4铁路旅客车站的建筑规模,应根据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以下简称最高聚集人数),按表1.0.4划分为四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模的划分表1.0.4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规模最高聚集人数H(人)特大型H≥10000大型2000≤H<10000中型400<H<2000小型50≤H≤400
1.0.5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铁路旅客车站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为旅客办理客运业务,设有旅客候车和安全乘降设施,并由站前广场、站房、站场客运建筑三者组成整体的车站。
2.0.2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 passengers in waiting room
旅客车站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10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
2.0.3站房平台Platform for station building
由站房外墙向城市方向延伸一定宽度,连接站房各个部位及进出站口的平台。
2.0.4旅客车站专用场地Special area for passenger station
自站房平台外缘至相邻城市道路内缘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缘范围内,包括旅客活动地带与人行通道、车行道、停车场、绿化、建筑小品使用的场地。
2.0.5公交站点Bus stop
设于站前广场内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首末站或中途站。
2.0.6线侧下式站房Low—lying station building
旅客车站站场线路的高程高于站前广场地面高程,站房首层地面低于站台面,且高差较大,分层布置的站房。
2.0.7高架跨线候车室Elevated overcrossing waiting room
位于旅客站台与线路上方,且与站房相连,主要为候车使用的建筑物。
2.0.8设计行包库存件数Designed of luggage office
设计年度内最高月的日平均行包库存件数。
2.0.9站场客运建筑Buildings for passenger traffic in station yard
在站场范围内为客运服务的站台、雨棚、地道、天桥、检票口、站台售货亭、站名牌等建筑物。
第三章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3.1选址
3.1.1铁路旅客车站的选址除应符合铁路站场与枢纽总体布局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特大型、大型旅客车站(以下简称特大型、大型站)宜设于市区方便旅客乘降的地点;中、小型旅客车站(以下简称中、小型站)宜设于主要居民点的同侧。
3.1.1.2宜减少拆迁或填挖方工程量较少。
3.1.1.3宜具备必要的场地面积。
3.1.1.4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3.1.2铁路旅客车站站址不应选择在低洼易淹和有山洪、断层、滑坡、流砂等地段。
3.2总平面布置
3.2.1铁路旅客车站的总平面布置应与站前广场、站房和站场客运建筑统一规划,整体设计。
3.2.2铁路旅客车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用地。
3.2.2.2分区明确,联系便捷。
3.2.2.3合理利用地形,节约占地。
3.2.2.4特大型、大型站根据客流方向,宜分区布置公交站点。
3.2.2.5城市干道不应平面穿越站前广场。
3.2.2.6当站前广场有地下铁道车站或地下商业服务设施时,宜设置与旅客地道相连的通道;当分期建设时,宜预留接口。
3.2.2.7通过式站型的站房,其中心线宜与基本站台长度的中心线接近。
3.2.3铁路旅客车站总平面布置的流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3.2.3.3缩短旅客的步行距离。
3.2.4特大型站的站场两侧均为城市人口密集区时,宜采用双向进出的站房布局型式。
3.2.5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从站前广场直接通向基本站台的环行式车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m,车道通过建筑物部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4m。
3.2.6特大型、大型站应设垃圾存放及转运设施,其位置应隐蔽,符合卫生要求。
3.2.7特大型、大型站的各种室外管线宜集中、暗敷。
第四章站前广场
4.0.1站前广场应由站房平台、旅客车站专用场地及公交站点三部分组成。
4.0.2旅客车站专用场地最小用地面积指标,按最高聚集人数每人不宜小于4.5㎡。
4.0.3前广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3.1站前广场应与站房布置密切结合,并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4.0.3.2站前广场应分区布置。旅客、车辆、行包三种流线应短捷,避免交叉。
4.0.3.3人行通道、车行道应与城市道路相衔接。
4.0.3.4站前广场的地面、路面宜采用刚性地面,并符合排水要求。
4.0.3.5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宜设立体站前广场。
4.0.4站房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1平台长度不应小于站房主体建筑(含室外进、出站口)的总长。
4.0.4.2平台宽度:特大型站不宜小于30m;大型站不宜小于20m;中型站不宜小于10m;小型站不宜小于6m。
4.0.5旅客活动地带与人行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5.1旅客活动地带应与站房平台相连。
4.0.5.2人行通道应与公交站点及周围服务性建筑相通。
4.0.5.3旅客活动地带与人行通道的地面应高出车行道,并不应小于0.12m,且人行通道应与站房平台贯通。
4.0.6特大型、大型站的行包托取厅附近宜设停放行包车辆的场地。
4.0.7绿化与建筑小品的设计应按功能分区布置;特大型站、省会所在地的大型站、重点旅游地及国境(口岸)旅客车站应设旗杆。
4.0.8公交站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8.1公交站点可设临时停车场地。
4.0.8.2公交站点宜设于方便旅客乘降的部位,且不得干扰客流、车流组织。
4.0.8.3公交站点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0.9大型独立广告牌与列车时刻表等揭示牌的构造与安装应安全、牢固。
第五章站房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站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1功能分区应合理,流线应简捷,建筑平面宜适应改、扩建的要求。
5.1.1.2当基本站台面高于站房首层室内地面、其高差大于3.3m时,宜设计为线侧下式站房。
5.1.1.3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可设计高架跨线候车室。
5.1.1.4特大型、大型站的进站广厅、售票厅及行包托取厅的出入口宜分别设置。
5.1.2线侧平式站房设置楼层候车室时,应设有与候车室直接连通的高架跨线通道。
5.1.3站房内旅客用楼梯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m。
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进站广厅
5.2.1特大型、大型站可设进站广厅,按最高聚集人数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2㎡。
5.2.2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5.2.3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且站房楼层高差6m及以上时,宜设自动扶梯和电梯,其数量各不宜少于两台,其中应至少有一台能满足残疾人使用的电梯。
5.2.4进站广厅内宜设问询、导向及服务等设施。
5.3候车室
5.3.1根据旅客车站建筑规模,站房可设普通、母婴、软席、贵宾、军人(团体)和老弱残等候车室。各类候车室计算人数占最高聚集人数的百分率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各类候车室计算人数占最高聚集人数的百分率(%)表5.3.1
最高聚集人数H(人)候车室普通母婴软席贵宾军人(团体)老弱残H≥400089.53.02.50.53.51.04000>H≥100094~94.53.02.5--H<100099.5~100.0----
5.3.2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候车室室内净高度宜根据高跨比确定,并不宜小于3.6m。
5.3.2.2采光通风良好,窗地比不应小于1:6;上下窗宜设开启扇,并应有开闭设施。
5.3.2.3候车室座椅的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进站检票口。普通候车室的座椅间净距不得小于1.3m。
5.3.3普通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小型站的综合候车室的使用面积宜增加15%。
5.3.3.2候车室内宜设进站检票口。
5.3.3.3地面和墙裙采用的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
5.3.3.4候车室附近应设饮水处。
5.3.3.5平面不宜设计成袋形。
5.3.4母婴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
5.3.4.2位置宜邻近站台,并单设检票口。
5.3.4.3饮水处、厕所及盥洗间宜单独设置。
5.3.4.4墙、柱阳角宜做成圆角,散热器应加防护罩。
5.3.4.5宜方便儿童睡眠和游戏。
5.3.5软席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
5.3.5.2宜设专用卫生间及检票口。
5.3.5.3服务员室、备品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3.6贵宾候车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1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旅客车站及重要的国境(口岸)站房宜设贵宾候车室。
5.3.6.2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且最高聚集人数4000~9000人的旅客车站不宜小于100㎡,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下的旅客车站不宜小于40㎡。
5.3.6.3应设单独出入口和直通站前广场与基本站台的车行道。
5.3.6.4卫生间、服务员室及备品间应单独设置。
5.3.7军人(团体)候车室的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并宜单独设检票口。
5.3.8老弱残候车室的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3㎡,其位置宜方便旅客检票进站。
5.3.9高架跨线候车室应设通往各站台的出入口,其楼梯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有关规定;并宜设方便老弱残旅客通向各站台的电梯。
5.3.10特大型、大型站的楼层候车室附近宜设垃圾存运设施,其位置宜隐蔽。
5.4售票用房
5.4.1站房售票用房的主要组成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售票用房主要组成表5.4.1
房间名称旅客车站建筑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售票厅
售票室
票据室
办公室
进款室
总帐室
打号室
订票室
送票室
微机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表中符号:“○”为应设:“△”为宜设:“—”为不设。
②最高聚集人数300人以下车站的站房不宜设票据室。
③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下车站的站房不宜设办公室。
④非县、市、地区所在地的车站站房不宜设进款室。
⑤有始发车的车站站房应设打号室、订票室、送票室。
5.4.2站房的售票窗口最少数量及售票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4.2的规定。
售票窗口最少数量及售票厅最小使用面积指标表5.4.2
旅客车站建筑规模售票窗口最少数量(个)售票厅最小使用面积指标(㎡/每个售票窗口)型级最高聚集人数(人)特大型100003832大型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36
33
30
26
22
18
14
1027中型1800
1500
1200
1000
800
600
5009
8
7
6
5
4
416小型400
300
200
100
503
3
2
2
1-
注:①表中数量包括中转签证窗口,不包括市内售票处的售票窗口。
②最高聚集人数10000人以上的旅客车站,每增加1000人宜增设2个售票窗口。
5.4.3售票厅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并宜留有公布各业务事项的墙面。
5.4.4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的售票厅,在售票窗口前应设高度为1.1m的导向栏杆。
5.4.5售票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1每个售票窗口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最高聚集人数200人及以下的旅客车站,售票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
5.4.5.2不应向旅客用厅(室)直接开门。
5.4.5.3室内地面宜高出售票厅地面0.3m。
5.4.5.4采光、通风应良好,并应有防盗设施。
5.4.6售票窗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6.1相邻售票窗口的中心距离宜为1.8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边宜为1.2m。
5.4.6.2售票窗台面至售票厅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5.4.6.3应符合防风、卫生及安全防护要求。
5.4.7票据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7.1最高聚集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票据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个售票窗口4㎡计算。
5.4.7.2应有防潮、防鼠和防盗措施。
5.4.8有给水、排水系统的站房,在售票室附近宜设洗手盆。
5.4.9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或预留售票电子计算机和微机室;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中型旅客车站宜设微机室。微机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并应有防尘及空气调节设施。
5.5行包用房
5.5.1站房行包用房的主要组成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行包用房主要组成表5.5.1
房间名称设计行包库存件数N(件)10000及以上4000≤N<100002000≤N<40001000≤N<2000400≤N<1000400以下行包库
行包托取厅
办公室
票据室
总检室
装卸工休息室
车库及维修间
微机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符号:“○”为应设:“△”为宜设:“—”为不设。
5.5.2行包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5.2.2特大型、大型站的行包库可设计成两层,层间应设置垂直升降设施,升降机箱应容纳一辆行包拖车。
5.5.3行包库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A=N×0.35㎡/件(5.5.3)
式中A——行包库的使用面积(㎡);
N——设计行包库存件数(件)
当设计行包库存件数少于400件时,行包库的使用面积应另加10㎡。
5.5.4设计行包库存件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5.5设计行包库存件数2000件及以上的站房宜预留室外堆放场地。
5.5.6特大型、大型站宜设无主行包存放库,其使用面积可按设计行包库存件数1%设置,并不宜小于20㎡。
5.5.7有办理运输鲜活货业务的站房,行包库内宜设置专用存放间,并应设清洗、排水设施。
5.5.8位于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区段站所在地的站房,应设铁路内部车递局用品库,其使用面积: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宜为40㎡;区段站所在地宜为20㎡。
5.5.9线侧下式站房应设行包运输坡道。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3m,当坡道无栏杆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4m,坡度不应小于1∶12。当设计行包库存件数大于400件时,宜增设容纳一辆行包拖车的升降机。
5.5.10有机械作业的行包库大门,应满足机械作业的要求,其门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m。
5.5.11行包库室内净高度不应小于3m。
5.5.12行包库外窗宜设高窗,并应加防护设施。
5.5.13行包托取厅使用面积及托取窗口数不应小于表5.5.13的规定。
行包托取厅使用面积及托取窗口数表5.5.13
名称设计行包库存件数N(件)400以上400≤N<10001000≤N<20002000≤N<40004000≤N<1000010000及以上托取窗口(个)1124710托取厅(㎡)-253060150300
注:表中所列数值,为按设计行包库存件数的下限计算的最小数值。当采用上限时,其表中数值应适当提高。
5.5.14行包托取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柜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6m。当行包库与托取厅之间采用柜台分隔时,应留出运输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5m。
5.6旅客服务设施
5.6.1旅客服务设施宜包括问询处、小件寄存处、邮电间、商业服务设施、旅客医务室、时钟和导向标志等。
5.6.2最高聚集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应设问询处;特大型、大型站宜设或预留旅客问询电视系统。
5.6.3小件寄存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6.3.1最高聚集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应设小件寄存处,其中小型站小件寄存处可与问询处合设。
5.6.3.2小件寄存处的使用面积应按最高聚集人数每人0.05㎡计算。
5.6.4中型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宜设邮电间,其使用面积:特大型、大型站宜为20㎡;中型站宜为10㎡。
5.6.5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宜设旅客医务室。
5.6.6特大型、大型站在进站广厅、主要旅客通道和进、出站口应设置导向标志。
5.6.7旅客商业服务设施宜包括售货部、餐饮厅、中转旅客休息室及娱乐设施等,其使用面积按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每人不宜小于0.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7.1最高聚集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应设售货部。特大型、大型站的售货部宜附设专用库房、业务办公及辅助用房。
5.6.7.2特大型、大型站宜设旅客餐饮厅(少数民族地区宜增设民族餐厅)、中转旅客休息室及娱乐设施。
5.7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5.7.1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应在站房内设水冲式厕所及盥洗间。
5.7.2普通旅客厕所及盥洗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7.2.1设备数量计算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普通旅客厕所及盥洗间设备数量计算表5.7.2
房间名称设备数量计算标准男厕所每80人设置大便坑位1个及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7m长)女厕所每40人设置大便坑位1个盥洗间按最高聚集人数每150个设置洗手盆1个或盥洗台0.8m长及水龙头1个
注:①大便坑位及洗手盆数量均不得少于2个。
②普通旅客男厕所的使用人数宜按普通候车人数70%计算。
③普通旅客女厕所的使用人数宜按普通候车人数30%计算。
④母婴候车室专用厕所宜按女厕所的20%配备坑位,普通女厕所应扣除其坑位数。
5.7.2.2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
5.7.2.3每个厕所及盥洗间均应设一个污水池。
5.7.2.4厕所及盥洗间宜设挂钩和搁板,特大型、大型站的盥洗间宜设面镜。
5.7.2.5盥洗水龙头应采用节水、卫生开关。
5.7.3软席候车室卫生间的男用大、小便器及女用大便器数量均不应少于2个,其中各有1个坐式大便器。
5.7.4特大型、大型站站房内应设残疾人专用厕所,内设男、女大便器及洗手盆各1个。
5.7.5站前广场应设站前厕所,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5.7.5.1站房内无厕所时,站前厕所使用人数按最高聚集人数125%计算。
5.7.5.2站房内有厕所时,站前厕所使用人数按最高聚集人数25%计算。
5.7.5.3站前厕所的便器数量按表5.7.2规定计算。
5.8客运管理和驻站单位用房
5.8.1客运管理用房应根据旅客车站建筑规模及使用需要设置,其用房宜包括客运值班室、交接班室、服务员室、检票员室、补票室、广播室、上水工室、开水间、清扫工具间等。
5.8.2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并不得小于8㎡。
5.8.3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并不得小于8㎡。
5.8.4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其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并应有防盗设施。
5.8.5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应设交接班室,其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1㎡,并不得小于30㎡。
5.8.6最高聚集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应设广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广播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遮阳、隔音、防火和防尘的设施。
5.8.7有客车给水设施的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应设上水工室,其位置宜设在旅客站台上,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并不得小于8㎡。
5.8.8各型旅客车站均应设开水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5.8.9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的进站广厅、普通候车室、售票厅等附近宜设清扫工具间。采用机械清扫时,应按机具要求设置存放间。
5.8.10站房内应设公安值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8.11特大型、大型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驻站单位用房。
5.9技术作业、办公和生活用房
5.9.1技术作业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车库及维修间,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设备用房。特大型、大型站宜设置广播机械室、通信及电视显示设备的控制室、机械室和检修室等房间。
5.9.2客运办公用房的设置及使用面积应根据组织机构及定员确定。
5.9.3职工生活用房根据旅客车站建筑规模可设间休室、更衣室、哺乳室和职工厕所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9.3.1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与行包工作人员间休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2/3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并不得小于8㎡。
5.9.3.2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与行包工作人员更衣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1㎡。
5.9.3.3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应设职工厕所,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及行包部门应单设职工厕所。
5.9.3.4职工活动室、哺乳室、洗澡间、就餐间等生活用房的设置应根据各站规模及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特殊类型站房设计
6.1综合型站房
6.1.1站房可与其它建筑合并设计成综合型站房。综合型站房中的非站房部分,应与站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6.1.2综合型站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设计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6.1.2.2旅客车站的流线不应受干扰。
6.1.2.3非铁路客运用房不得直接通向旅客站台,且应与客运用房分别设置各自的出入口。
6.1.2.4非铁路用房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管线,应单独设置。
6.1.3影剧院不应设在综合型站房内。
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旅馆客房宜采取隔音、防尘措施。
6.2国境(口岸)站房
6.2.1国境(口岸)站房应设客运和联检设施。
6.2.2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并应使用中文、英文及相邻国的文字标记。
6.2.3国境(口岸)站房的客运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客运设施应设出入境和境内两套设施。
6.2.3.2出入境候车室宜按中、小型分室设置。
6.2.3.3出入境候车室及行包托运处应布置于联检后的监护区内。
6.2.3.4站房、站台和旅客通道等应设置出入境与境内旅客分开或隔离的设施。
6.2.4国境(口岸)站房的联检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联检设施应包括车站边防检查站、海关办事处、卫生检疫站、动植物检疫站、国家安全检查站和口岸联检办公室。
6.2.4.2出入境旅客的联检可按卫生检疫、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动植物检疫的流程序列布置。
6.2.4.3联检设施宜分为出境和入境两套设施。当使用时间能错开时,也可合并设置。
6.2.5出入境旅客服务设施应增设免税商店、中国银行、国际邮电及世界时钟、世界交通挂图等;并宜增设旅游咨询、旅行接待、签证、订房、西餐、酒吧、风味餐厅等。
6.3旅游站房
6.3.1旅游站房应划分为纯旅游性站房和兼旅游性站房两种。
6.3.2旅游站房软席候车室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软席候车室计算人数应按不小于最高聚集人数的3%计算,普通候车室计算人数应相应减少。
6.3.2.2候车室宜分室布置。
6.3.3旅游站房内的商业服务设施,其使用面积宜按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0.2㎡。
6.3.4旅游站房售票窗口和检票口数量宜按本规范第5.4.2条和第7.4.1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6.3.5纯旅游性站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1小件寄存处的使用面积应按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每人使用面积宜为0.07㎡。
6.3.5.2宜设置庭园、连廊等建筑小品。
6.3.6兼旅游性的特大型、大型站宜按本规范第5.5.13条的规定增设行包托取窗口。
6.3.7旅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并应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标记。
第七章站场客运建筑
7.1站台、雨棚
7.1.1旅客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在基本站台上的站房和其它较大建筑物范围内,由站房或建筑物最外凸出部分至基本站台边缘的距离:特大型站不宜小于25m;大型站不宜小于20m;中型站不宜小于12m;小型站不宜小于8m,在困难条件下不宜小于6m。
7.1.3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特大型、大型站不应小于3m;中、小型站不应小于2.5m。当既有线改建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的其中一侧距离可减少,但不得小于2m。
7.1.4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站台用刚性地面。
7.1.4.2站台地面有防滑和排水设施。
7.1.4.3在站台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应设置明显且耐久的安全标记。
7.1.5当中间站台上需要设置房屋时,应充分利用空间,集中设置。
7.1.6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站台雨棚,并应与站台同长;中型站宜局部设站台雨棚,其长度不宜小于200m;站台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站台雨棚。
7.1.7旅客站台雨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1.7.1雨棚檐口高度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7.1.7.2中间站台雨棚宽度不应小于站台宽度。
7.1.7.3雨棚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m。
7.1.7.4雨棚覆盖范围超过地道出入口边缘不应小于4m。
7.2地道、天桥
7.2.1地道、天桥的设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7.2.1.1旅客地道、天桥:
(1)特大型站不宜少于3处,大型站不宜少于2处;当设有高架跨线候车室时,出站地道或天桥不宜少于1处。
(2)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中型站不宜少于1处。
7.2.1.2行包地道:
(1)特大型站行包地道宜设2处,联系地道宜设1处。
(2)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大型站行包地道宜设1处。
7.3站台上客运设施
7.3.1特大型、大型站可设站台售货亭,其位置宜设在站台长度中心两侧各90~100m处;位于基本站台的售货亭与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7.3.2在温暖及炎热地区,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当有客车上水设备时,站台应设盥洗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1盥洗台宜设在站台长度中心两侧各110~120m处。
7.3.2.2每个盥洗台水龙头不宜少于10个,并宜采用节水、卫生开关。
7.3.3站名牌、站台号牌、导向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1每个旅客站台均应设置2个站名牌。
7.3.3.2旅客车站有2个及以上站台时,每个站台均应设置不少于2个站台号牌。
7.3.3.3特大型、大型站的站台上宜设车次、走向等导向牌。
7.3.3.4站台号牌、导向牌宜设于地道、天桥出入口和旅客进、出站主要通路处,并宜用反光材料标记。
7.4检票口
7.4.1旅客进、出站检票口的最少数量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检票口最少数量表7.4.1
最高聚集人数(人)进站检票口(个)出站检票口(个)≥800018144000~700014102000~3000121000~180086600~8006300~5004450~20022
注:当普通旅客进站检票口分散设置时,其数量应适当增加。
7.4.2检票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检票通道中心距离不宜小于1m,净宽度宜为0.60~0.75m,长度不宜小于1.5m,栏杆高度应为1.1m。
7.4.2.2检票员栏杆净宽度不宜小于0.7m,检票员位置的地面宜高出检票通道地面0.2m,检票员位置旁宜设复检旅客候检空间。
7.4.2.3特大型、大型站出站口的对侧应设接客栏杆。接客栏杆距检票口的门不宜小于4m。
7.4.3出站搬运车辆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5m。
7.4.4在楼层候车室设进站检票口时,检票口距进站楼梯踏步的净距离不得小于4m。
第八章消防与疏散
8.1建筑防火
8.1.1各型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棚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8.1.2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8.1.3综合型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区。
8.1.4在无可燃材料装修情况下,最高聚集人数在4000人及以上的大型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4000㎡;特大型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5000㎡。
8.1.5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8.1.5.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8.1.6利用检票口作为安全疏散口,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安全疏散口的规定。
8.2消防设施
8.2.1特大型、大型站的站台上应设室外消火栓。
8.2.2特大型、大型站站房的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8.2.3特大型、大型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8.2.4特大型、大型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的中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九章建筑设备
9.1给水、排水
9.1.1旅客车站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无供水条件的小型旅客车站除外。严寒地区的特大型、大型站内的旅客用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设备。
9.1.2旅客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旅客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9.1.2
旅客车站建筑规模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d·人)〕小时变化系数特大型、大型
中、小型15~25
15~202.5~2.0
3.0~2.5
9.1.3在设置给水系统的旅客车站内应设饮水供应设备,其饮水定额应按0.3L/(d·人)确定,饮水人数应按各站具体情况确定。在饮水供应时间内的小时变化系数宜取为1。
9.1.4普通候车室的旅客厕所应采用大便槽,软席及母婴候车室的厕所应采用陶瓷卫生便器。
9.1.5站房内公共场所的生活污水排水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加大一级。埋地的干管应有便于清扫的措施。
9.1.6污水、废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9.2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9.2.1站房各主要房间的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站房各主要房间采暖计算温度表9.2.1
房间名称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进站广厅12~14普通候车室、售票厅、小件寄存处14~16母婴候车室、贵宾候车室、软席候车室、车站各类办公室、通信、客运自动化设备机械室18行包库不采暖
9.2.2特大型、大型站中客运设施、通信机械室、控制室和建在站房内与行车直接有关的房间的采暖系统布置,宜自成环路。
9.2.3严寒地区的特大型、大型站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热风幕;中型站,当候车室热负荷较大时,其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9.2.4炎热地区的特大型站的普通候车室宜设舒适性空气调节设备。
9.2.5特大型、大型站的贵宾候车室、软席候车室及售票室应设舒适性空气调节设备。
9.2.6站房的通信和客运自动化设备的机械室及控制室应根据室内温度、湿度基数与容许波动范围设置相应的空气调节设备。
9.2.7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9.2.7.1冬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18~20℃,相对湿度不小于40%。
9.2.7.2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温度26~28℃,相对湿度40%~65%。
9.2.8站房内主要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表9.2.8的规定。
主要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9.2.8
房间名称最小新风量〔立方米/(h·人)〕普通候车室、售票厅8贵宾候车室、软席候车室20
9.2.9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候车室人数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计算。
9.2.10候车室、售票厅、旅客厕所等房间宜采取自然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时,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宜符合表9.2.10的规定。
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表9.2.10
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候车室、售票厅2~3旅客厕所5~8
9.3电气、照明
9.3.1旅客车站用电负荷,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和国境(口岸)站应为一级负荷;最高聚集人数4000人以下的大型站和中型站应为二级负荷;小型站应为三级负荷。
9.3.2电力供应电源的可靠性及回路数等应满足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9.3.3站房的照明宜分为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宜分为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9.3.4应急照明的设置和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9.3.4.1当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室、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室及候车室计算人数1000人及以上时,应设置备用照明设备。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宜小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9.3.4.2工作人员超过100人的场所的疏散道路、出入口和同时聚集500人及以上的候车室、售票厅、进站广厅的出入口,应设置疏散照明设备,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宜小于0.5lx。
9.3.5检票口、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验证处及票据库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设备。
9.3.6各型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9.3.6的规定。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照度标准值表9.3.6
场所名称照度标准值(lx)参考平面及其高度低中高普通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售票室、公安值班室50751000.75水平面贵宾候车室、软席候车室、售票厅、广播室、运转室、行车计划室、
海关办公室、公安验证处、问询处、补票处751001500.75水平面进出站检票口、售票工作台、售票柜、结帐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票据室1001502000.75水平面行包托运和领取处、小件寄存处、进站广厅5075100地面行包库305075地面有雨棚站台、旅客地道、站台通道152030地面无雨棚站台、旅客天桥、站前广场101520地面
9.3.7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7.1选择照明灯具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自然采光及气候条件相协调,并与所采用光源相配合。
9.3.7.2一般场所的室内照明宜优先采用荧光灯。在显色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
9.3.7.3候车室、售票厅、进站广厅等高大空间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及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
9.3.7.4行包托取厅及行包库宜采用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
9.3.7.5旅客站台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当采用高压钠灯时,其灯具的布置和安装高度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与站内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9.3.7.6站前广场宜采用光源为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的灯柱或投光灯。较大的站前广场宜采用高杆照明。
9.3.8行包托取厅及行包库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难燃型硬质塑料管配线。照明灯具及行包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5m。行包库的电源应有总开关,开关箱应设于库外便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9.3.9采用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内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9.3.10照明线路不应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它隔热措施。
9.3.11站房应采取可靠的防雷保护措施。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各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9.4通信、客运自动化
9.4.1旅客车站的通信、客运自动化设备应根据旅客车站的建筑规模、总体布局和客运作业的需要配置。
9.4.2旅客车站的会议电话分机、地区电话、客运播音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通信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4.3特大型、大型站应分别在客运总值班室、客运计划室、广播室设集中电话机。
9.4.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客运及行包无线通信系统。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中型站宜设客运及行包无线通信系统。
9.4.5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旅客车站客运自动化系统的设置宜符合表9.4.5的规定。
客运自动化系统设置表9.4.5
系统名称旅客车站建筑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列车到、发微机通告系统
客运自动广播系统
旅客向导电子显示系统
旅客问询电视系统
微电脑电话查询系统
监视电视系统
售票、检票统计系统
旅客行包微机管理系统○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符号:“○”为应设:“△”为宜设:“—”为不设。
9.4.6特大型、大型站的列车到、发微机通告系统可作为中心信源,并宜与客运自动广播系统、旅客向导电子显示系统、旅客问询电视系统、微电脑电话查询系统等构成通告显示综合信息系统。
9.4.7特大型、大型站及有特殊需要的旅客车站宜设旅客携带物品安全检查设备。
9.4.8特大型站宜设密码控制小件行李寄存柜。
9.4.9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的通信及客运自动化设备的配线应采取暗配方式。
9.4.10旅客车站的通信及客运自动化设备的电源应采用交流直供方式。
9.4.11旅客车站的通信及客运自动化设备应设接地装置。
附录A设计行包库存件数的计算
A。0.1既有旅客车站,新建或改扩建站房时,设计行包库存件数可按下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N=M·p·s(A。0.1-1)
式中N——设计行包库存件数(按发送、中转、到达作业分开计算);
M——由所在站统计资料提供的距设计时最近统计年度的最高月日均行包作业件数(按发送、中转、到达作业分列);
p——发展系数;
s——周转系数。
A。0.1.1发展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并综合分析后确定:
式中g——设计前十年实际最高月日均行包作业件数的平均递增率(%);
n——统计年度至设计年度(远期)间的年数。
A。0.1.2周转系数的取值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周转系数表A。0.1
作业分类周转系数(s)发送0.5~0.8中转0.8~1.5到达1.5~2.5
在按式(A。0.1-1)计算时,周转系数应根据所在站实际统计资料分析调整取值。
A。0.2新建旅客车站时,设计行包库存件数应根据铁路运输经济专业的设计程序及技术要求,对车站所在城镇的产业性质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经调查分析和对类似既有站行包运输资料作出评估后确定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