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工程等级标准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1、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部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