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物保修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应当包括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使用的原则确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弧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弧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部分工程的保修期限。至于之外的保修责任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