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玩忽职守犯罪线索来源及初查措施

  玩忽职守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

  (1)控告和检举,具体包括两类,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控告和检举和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控告和检举;

  (2)各级人大、党委及政府部门交办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机关移送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

  (4)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5)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暴露出来的玩忽职守罪线索以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线索;

  (6)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发现,包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现和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移送的玩忽职守罪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通过上述渠道得到的玩忽职守犯罪线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审查,以确定有无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时可围绕如下问题进行审查:

  (1)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否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2)损失结果是否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所致;

  (3)行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通过对现有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初查或立案侦查。

  如需要进行初查,初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和方法,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查询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据;

  (4)询问,包括与调查玩忽职守罪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人,也包括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查清可能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5)技术鉴定、辨认。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