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时债权人要注意什么?
一、要明确抵押物是否可以抵押
我国的《担保法》中明文规定,以下财产不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果欠款人或第三方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的,该抵押即无效。
二、抵押物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抵押物的应该是对方拥有所有权的合法的物品。比如自己的房子、汽车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如果对方提供的抵押物属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文物、稀有动植物、黄金等,在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先将抵押物交国家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抵押权人再以其价款清偿债务。
三、抵押物的价值最好大于借款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价款用来偿还债务,清场后还有剩余的应该如数还给抵押人。
但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于偿还借款,则债权人还需要继续就未尝清的债务要求债务人偿还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应该拥有抵押权
实践中,有的欠款人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以根本就不存在或是以他人的财产提供抵押。当收款人前去实现抵押才被告知,这些“抵押”根本就和那些所谓的抵押人无关。有的欠款人甚至提供假汇票、假存款单、脏物作为“抵押物”,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