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影响

  是担保人必须要承受债权转让之后的一个担保的义务。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担保合同保证人没有签字那这份合同一般没有效。但若保证人盖章或按指印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日期的,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