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苏: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江苏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意见》中规定,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可获得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的补助;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明确,到2012年,全省将基本建立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导、商业性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同时,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一批产品设计、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意见》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并纳入省重点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等重大项目优先供地;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意见》从多个渠道提出了对策。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特别要求省内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及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并在中小企业发达、金融需求旺盛地区增设机构网点。同时,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基地。其中,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