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证制度中存在两个诉讼时效,一个是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保证期间短于诉讼时效。这种情况,只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即使保证债务或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未到期,保证人也可免除保证债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则保证期间提前结束而不复存在,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从此不受保证期间的约束。

  (二)保证期间等于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则不仅丧失保证债务的胜诉权,而且保证债权的实体权也消灭。

  (三)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如果法律允许这种约定,保证期间不仅不能发挥对诉讼时效的限缩和抑制的作用,使保证人处于随时可能承担债务的不利处境,而且等于认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方式事先排除法定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一旦进入诉讼时效,仅为三年,即债权人必须在三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否则保证人免责,即独立原则。其理由是:

  (一)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由于主债务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表明权利从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六个月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允许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中断,是容易理解,两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