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南:十一运动会广告筹资可享六项税收优惠

  为更好的举办湖南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和第八届残运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一届运动会和第八届残运会广告筹资可享受六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代理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回筹资工作的湖南省湘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湘潭广电广告有限公司的筹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湖南省湘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湘潭广电广告有限公司为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会筹措资金,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201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时期)免征营业税。

  三、湖南省湘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会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湖南省长沙市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和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湘潭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在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会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统一发票。

  四、企业有关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会的广告(不含白酒)、会徽、吉祥物专有权及租用体育场包厢的支出,准予纳入成本税前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会各项体育竞赛、优秀运动员和大型文体活动的广告性赞助,准予税前扣除。

  六、企业对省十一运会和第八届残运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凭湖南省湘体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湘潭广电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准予税前口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