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求规定

  (一)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二)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三)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税务总局温馨提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操作指引和申请表,您可到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并下载。可到所在单位提交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或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填报信息给所在单位办理扣除。如您在领取2019年1月工资前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申报扣除信息,可在以后月份向所在单位提交,税务部门会予追补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各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