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主要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必须具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无论是宪法、宪政体制,还是宪政活动,都是客观现实中政治实践活动的产物。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宪法,就必须有一部真实反映社会政治状况和政治需要的宪法。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但要求在制定宪法过程中必须真实、科学,而且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现实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发展,从而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相一致,使宪法能在政治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矗

  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宪法文化,都不是人为地造出来的,而是社会现实状况自然变迁的结果。经验告诉我们:“革命”只是转移政权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追求和实践宪政的手段;武力可以造成一个政权,却无法造成成功的宪政。因为宪政追求的是用和平理性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安定而有秩序是宪政的又一条件。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没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也不可能性得到全面实施,宪政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