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2月17日是农历正月十五,新疆年盈利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企业业主们收到一封迟来的“红包”:原定于自2010年起实行一年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年继续实施。

  2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说,该局近期接到相关文件后,将按期执行。

  该政策具体内容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这项政策2010年1月1日起首次出台,当时的政策执行时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说,2010年全疆共有2000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该政策,共计减免税负500余万元。

  “目前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仅占全疆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4%。”该负责人说,目前全疆应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共计5万家。

  “这项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发展给予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支持。”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项政策是在原有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度减半征收相关税收。

  据了解,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一般企业执行的是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小型微利企业执行的税率在此基础上下浮5个百分点,即20%。而按照最新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盈利)3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还可以再享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以年盈利3万元的企业为例,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按照3万元×50%×20%=3000元进行征收,而在此之前,该企业需缴纳3万元×20%=6000元的企业所得税。”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国家出台此政策是为了扶持盈利额相对更低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