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三险一金可税前扣除

  日前,市地税局下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通知明确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关税前扣除问题,其中明确了企业和投资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通知还明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投资者和其他从业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通知明确,投资者发生的合理通讯费用,可凭通讯费用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通知指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投资者车辆,其计提的折旧不予在税前扣除,但发生的与其业务量匹配的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车辆保管费、维修费等)如能提供充分、合理证明,可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费用可税前扣除。

  另外,通知对律师事务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的收入分配方式支付给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可凭支付凭证据实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