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况下起诉未到期债权才能得到支持

  起诉未到期的债权,应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一般保证中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连带保证中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并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主债务到期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送达了催收通知,从送达催收通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此后,某银行多次向甲公司以及上诉人发出催收通知。之后,某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办事处,某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四被上诉人,上述债权转让通过向上诉人送达催收通知、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等形式依法对上诉人进行了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他字第39号复函“……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的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至四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分期偿还的债务,对到期债务未及时履行的,是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就全部债务要求一次性偿还。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