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民法院诉讼和执行中的司法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得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即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监狱管理等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根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依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司法赔偿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审理,作出赔偿决定。

  1、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但属于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并且已经提供担保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或者采取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财产损害的;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后,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人民法院错误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决定的;

  5、人民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6、人民法院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