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听证的适用条件

  其一,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

  在我国及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程序事项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畴,当事人很难对其加以制约。

  其二,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

  所谓审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它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集中审理原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联系密切,二者被认为是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法官形成心证、提升裁判品质的必然要求。

  其三,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

  控辩平衡是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源于西方法律史上的“平等武装”理念。由于国家作为追诉机关,辩方不可能在实力上与之相抗衡,因此寻求控辩平衡就有了另一种模式,即增大控方义务,同时赋予辩方以特权,将天平倒向弱者一方。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