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史上,企业破产法草案从最初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展开博弈,经过反复协商,到最后总体上达成共识、高票通过,生动地展示了立法民主精神,堪称一个民主立法范例。

  企业破产法草案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

  过去,国有企业长期吃国家的“大锅饭”,一旦陷入困境就依靠国家财政和行政手段关、停、并、转,把濒危的穷厂并到富厂,继而又把富厂吃穷,形成恶性循环。1986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企业破产法草案。这部法律的立法原意,是为市场竞争确立一个优胜劣汰的企业退出机制,稳定市场秩序,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1984年5月,针对不少国有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严重现象,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在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就提出了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5年7月,国务院决定启动企业破产法的起草。198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企业破产法草案。3月,草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进一步修改,6月,正式列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程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