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裁员,补偿金究竟如何算?

  网友投诉原文:我是2008年5月30号进的公司,进公司签了一年劳动合同,但在12月30号公司就因为裁员,把我裁了。公司一共有105人,和我一起裁了30多个。当时每人补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我想问,我合同期没满,他们是不是可以裁我。要是可以裁我,那么公司只补发我一个月的工资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可以不提前告知我?

  律师说法:

  记者就您的问题咨询了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林艳芳律师,她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并不存在以上裁员条件的属于主动辞退员工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