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高院9项举措着力实施《破产法》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性法律,在保障债权公平清偿、优化资源配置、拯救危困企业、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企业破产后进入破产程序仍较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与实际经济运行情况不相吻合。对此,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在近年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表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公众对破产功能和作用还不了解,认为进入破产程序就会导致企业死亡等。上海高院下一步将在破产审判方面力推9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贯彻实施《破产法》。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上海法院依法受理少数经营陷入困境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重大破产案件。例如,上海法院依法受理了XX、YY、ZZ、AA4家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以及3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通过精心审理,上海法院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对概括性化解系统风险、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作用,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同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上海法院还妥善处理了一些资不抵债的国企破产案件,通过破产程序较好地实现了依法清理、转型的目标。在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国企破产案件中,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多、包袱重、涉及400多名职工等复杂情况,该法院按照《破产法》程序妥善解决了财产处置中的各种矛盾冲突,保护了各方利益。

  不过,目前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期状况。盛某某表示,上海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不到100件,但是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陷入经营困境、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远远不止这个数字,这些企业游离于企业破产程序之外。产生这个问题原因主要是:首先,社会公众对破产功能和作用不了解,印象差,阻碍了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和设立是一样普通的经济行为。其次,社会各方面对破产程序功能认识不够全面,认为进入破产程序必然会导致企业破产,实际上《破产法》中除了企业破产程序外,还有重整程序,以及债务重组等手段也可能使企业起死回生。最后,破产企业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企业破产过程中,法院起到的作用主要是程序推进,而企业资产清理、清收,职工安置等工作还是需要社会第三方管理人来实施,目前还缺乏非常专业、经验丰富的管理队伍。据了解,许多国家把破产案件数量变化情况,作为反映经济运行的一个参考指标,但从上海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还难以反映,主要在于企业破产法还有待贯彻实施。

  为有效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上海高院表示,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将着力推进9项重点工作。一是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等审查把握不一的突出问题,制定受理审查操作指引,规范申请材料审查工作,明确审查流程,确保破产申请能得到依法及时地受理。二是切实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加强对不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对确实存在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或者由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三是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适时调整管理人名册,探索建立符合破产案件审理需求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制订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促进管理人勤勉履职,提高办案质效等。四是改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依托高院对审判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方案的调整,以设置合理的破产案件权重系数为基础,改善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以科学评价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质效,充分调动和保护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五是探索构建执行与破产的程序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案件解决群体性矛盾和概括清偿的独特功能,对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且被执行人符合法定破产原因的执行案件,研究制订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对接方案,保障当事人破产申请需求,统筹协调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公平及时受偿。六是推进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七是继续强化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八是主动接受监督和加强日常沟通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特邀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受理审查工作。九是加大《破产法》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对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全面正确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