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方政府破产不能殃及民众

  一项由财政部开展的地方债课题研究报告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并规定债务重组及债务清偿程序,确定上级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说起地方政府破产,这在世界上绝非稀罕事。1994年美国橘县政府宣布破产;1998年,美国杰佛逊县政府宣布破产;今年11月7日,美国联邦法官批准底特律破产计划……在过去30多年,美国曾有250多个地方政府申请破产保护。须注意的是,美国地方政府破产,指的是政府财政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仅是财政的破产,而非政府职能的破产。

  还须强调的是,就美国而言,地方政府破产,并不意味是“世界末日”,因为地方政府破产,并不“殃及”百姓。这些地方政府一旦进入破产边缘,或是宣布破产后,其惯常所做的,一是倒逼地方政府削减公务开支,大量裁减公务员,在花销上更加小心谨慎,锱铢必较。二是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和削减公共服务项目。三是地方政府积极与债权人进行谈判,请求延长还债期限。总之,不会向地方百姓加税或要钱。从这个意义讲,允许地方政府破产,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在我国,地方债风险是否可控,中央政府是否该为地方债务兜底,多年来,一直有争论。不过从数据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20.69万亿元。目前中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这低于国际通行的60%的负债率的债务警戒线。由此可见,我国地方债整体无危机,但这并不意味局部不存在风险。

  在过去,绝大多数地方官员认为,一旦地方债出问题,为防止地方债“太多而不能倒”和商业银行“太大而不能倒”,中央政府会出于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需要而采取“兜底”措施。但最近国务院43号文明确表示,对于地方债不救助、不兜底,强调谁借谁还、风险自担。为此,一些地方为了偿债,恐怕还会沿用过去的“老办法”—有的靠卖地还债,导致强拆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有的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一些地方甚至提前征收税费、“寅吃卯粮”。这些现象对当地长期发展显然不利。

  在这种情势下,有关部门建议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破产,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因为允许地方政府破产,符合政治文明的形象,是“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合理过渡;而且,对地方政府权力也是一种约束和钳制,防止举债无度;另外,允许政府破产还建立了一道制度屏障,保护社会免受政府进一步侵害,防止地方债务长期陷入“无底洞”。当然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经验而要在依法治国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