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假意免除部分债务,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首先来了解债权人能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吗?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因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点:

  1、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2、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二、如何理解假意免除部分债务,其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1、案例简介:

  甲欠乙10万元,乙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就向甲虚伪表示称:如果能尽快还钱,仅还8万即可。且乙意欲等甲归还了8万以后再向甲主张剩下的2万。以这样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尽快还钱成了现实中很多债权人的选择。然而,多数债权人却不知道,债权人的虚伪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2、案例分析:

  在上面的案例中,乙虽然并没有免除债务的真实意思,但是为了早日拿到部分欠款,其作出的“仅需归还8万”的虚伪意思表示,即是为一种单独虚伪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其与“通谋的意思表示”均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但二者又具有明显的区别。单独虚伪表示是表意人单独所为的虚伪表示,而通谋虚伪表示存在与相对人之间的串通。

  根据民法理论,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单方做出了外观上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同时做出了内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外观上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且未客观上表示出来;

  (3)该不一致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

  (4)表意人未与相对人串通。

  结合上述甲和乙之间的意思表示,乙的意思表示行为完全符合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而重点在于单独意思表示的效力。

  3、如何理解“虚伪表示?

  对于单独虚伪表示的效力,我国民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对于单独意思表示的处理,普遍有两种意见,一是应采用“意思主义”,即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但是若采用这种观点,将使交易处于复杂的变动中,会使交易相对人在每一次交易中都小心翼翼,担心进入虚伪意思表示的陷阱,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本国的规定中都摈弃这种做法,而采用“意思表示主义”,以保护善意相对人。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知其非真意而妨碍其效力”,德国和韩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实践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表意人的虚伪表示达成合意,并完成了相应的履行行为,便可认定该表示行为有效,认为单纯的虚伪表示不应该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在借款问题上,债权人的虚伪放弃债权的表示,是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债权人再针对放弃的债权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明知该表示为虚伪表示,则可认定该意思表示无效。但实践中,如何证明相对人明知该虚伪表示,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

  4、结论:

  综上,通过虚伪表示促使债务人还款,虽然可能尽快实现一定的债权,但是却面临剩下的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在道德滑坡的现在,“欠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中十分尴尬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老赖让我们反思如何才能成功的要债。面对久拖不还的债款,穷尽其他可能的方法后,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有效的手段。近年来,法院以越来越多强有力的切中老赖要害的措施,促使老赖还钱,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成了债权人利益最后的保护伞。

  借款关系是生活中最普遍的民事关系,欠债还钱,本是最基本的道理,然而目前,要债却成了一个技术活,很多人碍于朋友间的情谊关系,难以启齿强硬的索要债款,从而,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成了债权人头疼的一个问题。有的债权人会想到一些“聪明”的办法,但有时会很容易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对于借款还钱还是走法律的途径才是最保险的。

  三、温馨提示:如何才是债权人免除债务?

  1、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

  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3、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也即买受人)兔除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不得免除出卖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