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条快到期了,如何续期?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那接下来,小编通过两个例子为大家讲解。

  案例一

  老王借给老张三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0年1月1日,可是直至2012年1月之后老王都没有收到老张的还款,2012年5月,老张被老王起诉,老张提出抗辩称超出诉讼时效,而且法院查明诉讼时效届满内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这时老王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

  案例二

  老王借给老张三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0年1月X日,2011年7月1日,老王向老张讨债但老张没还,2012年5月,老张被老王起诉,老张提出抗辩称超出诉讼时效。法院查明老王在诉讼时效届满期限内有向老张讨债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老张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正常受理。

  诉讼时效如此重要,债主的哪些行为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法定事由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