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解企业退出机制“三大难题”

  10月28日下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2011-2013年破产清算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就3年来受理的31件破产案件进行总结,并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三大难题提出相关建议。活动邀请了上海市国资委、浦东新区国资委以及15家破产管理人参加。

  破产清算是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程序,是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2013年间,浦东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1件,审结28件,案件收、结量连续在全市法院中位居第一。

  难题一: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

  《白皮书》显示,从浦东法院近3年受理的31起破产案件情况来看,多数破产申请为债务人和清算组提出,仅有5起案件为债权人提出,为何债权人不愿通过破产申请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X介绍,“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比例较低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严重负债经营,仍相信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偿还;

  二是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的债权往往较少,甚至因无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导致债权人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倾向于通过个案诉讼的方式寻求债权的实现;

  三是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主张债权,尤其是在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时,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其债权保护相对容易。”

  难题二: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

  破产清算案件由于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浦东法院的统计,2011-2013年期间审结的28件破产清算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47天。

  而导致破产案件审理期限这么长的原因主要是案件中各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劳动纠纷、清算程序、资产的回收、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导致审限无法预测,据浦东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惠平介绍:“曾经有一起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的数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银行的撤销权诉讼。这3起案件前后涉时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审理中。因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只能依法中止。”

  难题三: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仅有1%左右

  《白皮书》中介绍,根据浦东法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28件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受偿比例最高为22.74%,但一般情况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仅维持在1%左右。

  造成债权清偿率低的客观原因是,大多数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仅仅出现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负债率极高,历史包袱沉重,有效资产极少,不良债权无法清收,正常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事实上,这些企业早已达到破产界限,只是基于种种原因勉强维持、久拖不破。

  而主观原因多表现为,有的债务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以低廉的价格将企业资产转让,甚至将企业有效资产无偿剥离,留下一个空壳企业申请破产;有的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不力,处置破产财产不当,如将实物分配财产低值高估,变现财产高值低估或高值低卖等,均降低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

  同时,由于目前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部分机构对破产财产未进行有效管理,造成破产财产流失。

  五点建议保障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审理

  为了保护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浦东法院针对破产案件中发现的特点,通过引入案例、论证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建立破产听证制度。通过严格的立案程序,降低“恶意破产”、“破产逃债”等现象发生的机率,同时将法院的立案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保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议根据破产管理人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配以与其资质相对应的破产案件。并设立严格的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体系,逐渐实现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

  化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难题。建议明确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问题,同时提出设立专门破产案件审判庭,集中审判力量办理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解决清收难、变现难的问题。浦东法院提出要穷尽各种方式,尽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并积极探索建立破产费用援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积极作用。

  试行简化审理机制。《白皮书》明确了简化审理程序的实施情形,并对符合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规定了审理期限,有助于建立高效便捷的破产清算和市场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