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内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

  (一)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房地产信托,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种投资方式,对于融资者而言,是一种金融融资渠道,房地产信托是信托模式中的一个分类。信托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即用益设计。用益设计自13世纪起开始流行于英国民间,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当时英国封建法律制度对土地等财产的移转和处分所加的限制和负担(崔明霞、彭学龙,2001)。1822年,美国的农民火灾与保险公司开始兼营以动产和房地产为对象的信托业务,后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公司,成为美国最早出现的一家信托公司。

  我国金融机构早在100多年以前就已经开始参与房地产公司的开发经营活动。我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在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进程中,当时由于体制以及政府调控原因,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出现了重叠,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但是当时国内信托的主要业务内容是执行了贷款的一部分功能。在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全行业先后经历五次清理整顿。在1982-1999年之间,先后进行五次信托行业清理整顿主要是围绕信托业务的总量规模,信贷收支平衡、货币发行量控制为核心内容展开的(曹芳,2011)。随着国内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即《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信托业务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地位正式确立。

  (二)信托的基本概念以及特征

  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一定义中,指出了信托一个明显特征,即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不同的主体,受托人运用的委托人委托其财产权,这部分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一点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受到债务问题或者其他财务问题时,这部分财产是不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所以信托在这一层面上而言,可以起到很好的家族财富传承作用。这也就是信托的独立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信托的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用。信托本身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的转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委托人在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合同时,应该伴随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交由给委托人进行保管、投资升值,财产权则转移到受益人。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