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民三初字第325号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3-29号1-6-3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

  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沈阳治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钱敏

  人民陪审员欧林宏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天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