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短信作借据呈堂,电子签名法首用于庭审

  2004年1月,杨某结识了女孩韩某。2004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某将钱汇给了韩某。之后韩某又以相同方式多次借款。经杨某多次催要,韩某回复短信称:“我一定会还,就是需要等一段时间。”但直到杨某起诉,韩某仍未还钱。

  在杨某提起诉讼后,他向法庭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05年6月13日,杨某的律师在庭上宣读了其中一部分短信:“我需要5000”、“我还需要6000”、“等项目做了我再还给你”等。韩某的代理人在听完短信内容后称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手持《电子签名法》表示,根据这部2005年4月1日出台的法律,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庭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该案当庭并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