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房屋宅基地继承法新规定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一)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二)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三)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四)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二)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三)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