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武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xx村100号,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1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2、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3、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大理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2月18日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7、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