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类型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代号为“波尔的姆”(BALTIME),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Baltime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于1909年制定。该格式在很多条款上对出租人比较有利。

  (2)《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代号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于1913年制定,因此,航运界也称此格式为“NYPE”或“纽约格式”。该格式经过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该格式的条款对双方比较公正,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格式。

  (3)英国伦敦牌石油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液体货物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代号为“SHELL FORM4”,现使用的是1984年版本。

  (4)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Party),代号为“中租1980”(SINOTIME1980)。该格式对承租人比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