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避免劳资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否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方式,皆适用《劳动法》。因此,外商企业欲以裁员缩减编制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外商企业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事由,即外商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经由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依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大致不会发生劳资纠纷。

  有问题的外商企业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由用人单位予以解除的;或者依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须裁减人员,而遣散员工者。以此法定事由裁员的外商企业,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始可以进行裁减人员。

  外商企业若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裁员或遣散员工者,须特别注意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以,外商企业应遵守中国于1994年12月3日由劳动部门发布,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按其发放补偿金标准,进行发放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且外商企业应特别注意,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一次发给完毕。

  如果外商企业未依《劳动法》的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害,依《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外商企业于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发放补偿金,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外,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因此,外商企业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劳动法》有关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以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或因此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