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的这一义务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所谓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指,购销活动完成和提供服务后,或者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履行后,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向商品购买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出具的证明购销、服务活动存在或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拘一格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价格单、保修证等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商品的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名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日期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有多种作用。就其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来说,起到证明购销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当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则是证明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让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出具完整的、合格的和真实的凭证和单据。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不注意过要凭证和单据,或者拿到后不注意妥善保存,结果在事后因产品质量、数量或服务的效果达不到标准而引起纠纷时,无法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由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然,在凭证和单据丢失的情况下,消费者如果能以其他证据确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技术支持。再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索要或者忘记索要凭证和单据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主动地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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