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

  发文单位:民航局

  发布日期:1986-4-14

  执行日期:1986-4-14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的技术管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应遵守本规则。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规则第二条和第五条及其附件一、附件二有关规定条件者,可由本人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见附件三),经地区管理局、学校执照考核部门审查考核,并填写《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审查报告表》(见附件四)、《航行调度员执照审查报告表》(见附件五),向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申请颁发执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和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等类别。航行调度员执照分为: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地区管理局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等类别。学员和见习人员不颁发执照。

  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空中交通管制员20周岁至55周岁;航行调度员20周岁至60周岁;

  2、品德良好;

  3、在国家民航当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本专业训练考试及格,并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如为停飞的民航飞行人员,应有半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语言缺陷、口吃和难以听懂的口音。

  三、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是持有人执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调度任务的合格证书,无执照的人员不能在岗位单独工作。

  四、颁发执照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内容。考核工作按照民航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主管当局授权的单位和技术检查人员进行。执照申请人各科理论考试(按百分制)成绩在80分以上,技术考核(按优、良、中差)各科成绩在“良”以上,方可发给执照。

  五、申请人必须经民航主管当局认可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民航局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者方可发给执照。

  六、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取得后,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十二个月内没有进行考核者,不得单独在岗位上工作),如考核不合格者,由检查员提出报告,由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地区执照考核部门批准暂停其执照。

  七、执照持有人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时,不得执行值班任务,此时应由民航主管当局授权的卫生部门进行体格检查和治疗,如经医治仍不符合要求时,该卫生部门应向执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视情暂停或吊销其执照。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七条和附件七中的“暂停”修改为“收留”、“吊销”修改为“收回”。

  八、持照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给予暂停或吊销执照之处分。暂停执照者,应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吊销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执照手续(见附件七)。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八、持照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在行为上或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应视情收留或收回执照。被收留执照者,就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手续;被收回执照者,必须经过全面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执照手续(见附件七)。”

  九、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执照式样见附件八),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本人应声明作废,呈报补发。

  十、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交付手续费。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一: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一)专业知识:(熟悉并会熟练应用)

  (1)国家规定的空中规则;

  (2)国家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3)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作程序,无线电联络术语和工作程序;

  (4)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工作原理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5)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

  (6)领航学:地标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7)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意和使用,看懂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天气形势,各种天气系统及天气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8)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基本知识和使用程序。

  (二)经验

  (1)完成规定的训练课程,经过一年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实习,工作良好;

  (2)完成实习任务,并在持有执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进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三个月以上而且工作良好。

  (三)技能:

  (1)各种领航计算;

  (2)天气实况视测;

  (3)无线电和电子设备的使用;

  (4)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5)各类航P噻报的编发;

  (6)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7)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8)能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并胜任陆空英语通话(仅限国际机场和负责国际航线指挥的各管制室的管制员);

  (9)飞行四个阶段中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实施操作及各类工作程序的执行,飞行场地的布置等。

  所有空中交通管制员除具备上述各点要求外,按不同岗位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下列补充内容:

  机场塔台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航行规则和程序;

  (2)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地形特征,明显障碍物的方位、距离、标高及扇区最低安全高度;

  (3)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导航设施的类别、方位、距离及呼号、频率和工作程序;

  (4)本地重要天气特征及对飞行的影响,复杂天气条件下的飞行程序;

  (5)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协调程序和手段及操作规程;

  (6)当地空中交通的特点和进、离场航线的结构特点及其飞行程序;

  (7)通知各勤务保障单位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

  (8)本场天气实况的观测、跑道能见视程的使用和风切变指挥的注意事项。

  2、技能:

  (1)持有进近或区域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在考取塔台管制员执照时,应在持塔台执照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一个月成绩良好,经考核合格,可授予塔台管制员执照;

  (2)持照塔台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必须在该地持有塔台执照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一定时间,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进近管制室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熟悉进近管制范围的管制规则及工作程序;

  (2)熟悉本管制区内的地形和航线结构特点及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3)熟悉本管制区及其邻近管制区的导航设备布局、型号、特性及使用程序;

  (4)掌握本管制区内各机场和备降机场的使用细则;

  (5)本管制区内各机场的进、离场程序和各空域的使用程序;

  (6)本管制区与相邻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协调关系、工作程序和实施手段;

  (7)搜寻援救程序及设施能力;

  (8)通知各有关服务部门进入紧急状态的工作程序。

  2、技能:

  (1)持有塔台或区域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在考取进近管制员执照时,应在持有进近执照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成绩良好,经考核合格,可授予进近管制员执照;

  (2)持照进近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时,由架次多的到架次少的进近管制室时,应在该地持照进近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一段时间,由架次少的到架次多的进近管制室工作时,在该地持照进近管制员的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区域管制员

  1、专业知识:基本与进近管制员相同,其地理范围扩大至本区域。

  2、技能:

  (1)持有塔台、进近管制执照的管制员,在考取区域管制员执照时,应在持区域管制执照的管制员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区域管制员执照;

  (2)持照区域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在该地持照管制员监督下,工作一段时间,必要时可进行外语考核,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雷达管制员

  1、雷达管制员按工作岗位不同,分三类执照:

  ——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

  ——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

  ——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

  2、专业知识除分别具备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员专业知识外,还必须熟练掌握:

  (1)雷达原理、数据处理及显示的一般原理;

  (2)雷达网的构成、雷达性能和使用程序,地形和重要气象因素对雷达性能的影响及特殊工作程序;

  (3)提供雷达服务的程序和间隔标准;

  (4)保持雷达间隔标准的方法;

  (5)与雷达管制有关的飞机性能(平飞、上升、下降的限制)

  (6)与相邻管制单位的雷达管制移交和非雷达管制移交的协调程序;

  (7)建立雷达识别的程序;

  (8)雷达监视、雷达管制程序(包括进近、复飞、进离场等)

  (9)雷达管制下的地/空通信程序和指挥用语;

  (10)雷达故障情况下的紧急管制程序。

  3、技能和经验:

  (1)在获得程序管制员执照的基础上,圆满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和雷达模拟机各管制岗位的训练,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实习半年以上并成绩良好;

  (2)在完成实习的基础上,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即可授予雷达管制员执照;

  (3)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的雷达引导工作、最少要有200次以上的经验,其中最少50次是在本场雷达引导,工作良好,经考核合格后,可授予其执照;

  (4)进近(监视)、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相互调换工作岗位,应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可授予相应的雷达管制员执照;

  (5)雷达管制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在该地持照雷达管制员监督下,工作一段时间,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附件二:取得航行调度员执照者应具有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一)专业知识:(熟悉并会熟练应用)

  (1)国家规定的有关空中规则;

  (2)国家规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3)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工作程序,无线电联络术语及电报拍发规程;

  (4)导航设施的类型(包括目视、灯光、无线电、电子)、工作原理、作用及使用程序和限制;

  (5)飞行原理和飞机性能(有关机型);

  (6)领航学:地标和无线电领航的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7)气象学:气象资料中符号、代码的含意和使用,看懂并会分析天气形势,各种气象系统及气象要素对飞行的影响,气象情报提供程序;

  (8)航站或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组织程序;

  (9)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及其职能;

  (10)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和保障工作程序;

  (11)各类紧急服务程序。

  (二)经验:

  (1)完成规定的训练课程,经过一年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实习,成绩良好;

  (2)圆满完成实习任务,并在持照航行调度员监督下工作不少于三个月并成绩良好。

  (三)技能:

  (1)各种领航计算;

  (2)天气实况观测,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3)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4)各类航行电报的编发;

  (5)熟练的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6)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7)飞行四个阶段中调度员的实际工作,飞行场地的布置,机型、场地、航线的性能分析;

  (8)制定飞行计划;

  (9)各类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10)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11)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所有航行调度员,除应具备上述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具备下列补充内容:

  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

  1、专业知识:

  (1)所在机场的航行规则和程序;

  (2)航站范围或半径50公里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3)负责放飞的有关航线的地形、气象特点、通信、导航设施的布局、性能、工作状况;

  (4)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5)航站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其飞行程序;

  (6)航站范围内各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7)航站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8)在国际机场调度室工作者,掌握本专业英语,能受理外航的飞行申请工作并介绍航行服务程序等。

  2、技能:

  (1)持有地区管理局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的人员,在当地持照调度员的监督下,工作一定时间,经过考核合格可授予航站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

  (2)持照航站航行调度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在该地持照航行调度员的监督下,工作一定时间,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地区管理局航行调度室调度员

  1、专业知识:

  (1)熟悉本区域内各机场航行调度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熟悉本区范围内的通信、导航设施布局、性能特点、地形地貌特征;

  (3)熟悉航线结构特点,飞行流量控制程序;

  (4)了解各类飞行审批程序;

  (5)熟悉本管区范围内气象特征;

  (6)熟悉本管区范围内各类机场的状况及对机型的适应性。

  2、技能:

  (1)持有航站航行调度员执照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的人员,在持照人员监督下,工作至少一个月,经过考核合格后,可授予地区管理局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

  (2)持管理局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的人员变更工作地点时,应在该地持照调度员的监督下,工作一段时间,经确认合格后即可单独工作。

  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

  1、专业知识:

  (1)熟悉全国范围内航行调度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熟悉全国范围内的通信、导航设施布局、性能特点、地形地貌特征;

  (3)熟悉航线结构特点,飞行流量控制程序;

  (4)熟悉各种飞行申请审批程序;

  (5)熟悉全国范围内气象特征;

  (6)全国范围内各类机场的状况及对机型的适应性。

  2、技能:

  持有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执照和地区管理局航行调度室调度员执照的人员,在持照人员监督下工作至少一个月并经考试合格后,可授予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