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澳门空中航行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号:第25/2003号行政命令

  发布日期:2003-7-2

  实行日期:2003-7-3

  核准澳门空中航行规章——若干废止

  行政长官利用《澳门希罕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七日第36/95/M号法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核准

  核准《澳门空中航行规章》(下称《航空规章》),该规章的英文文本附于本行政命令公布。

  第二条定期更新

  一、民航局基于航空运输的安全缘由,对《航空规章》进行必要的技术性更新。

  二、上款所指的技术性更新内容必须遵守,且应在两年内加载《航空规章》,并将该规章公布。

  第三条推广

  民航局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航空规章》及其技术性更新内容向《航空规章》所规范的对象,尤其是可能行使澳门国际机场者作适当及长期推广。

  第四条以正式语文公布

  《航空规章》的文本,须于两年内以澳门希罕行政区的正式语文公布。

  第五条废止

  废止:

  (一)八月七日第227/95/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该规章的中、葡文文本按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115/GM/99号批示的命令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当局公报》第一组;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27/95/M号训令。

  第六条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