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空中航行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号:第25/2003号行政命令
发布日期:2003-7-2
实行日期:2003-7-3
核准澳门空中航行规章——若干废止
行政长官利用《澳门希罕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七日第36/95/M号法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核准
核准《澳门空中航行规章》(下称《航空规章》),该规章的英文文本附于本行政命令公布。
第二条定期更新
一、民航局基于航空运输的安全缘由,对《航空规章》进行必要的技术性更新。
二、上款所指的技术性更新内容必须遵守,且应在两年内加载《航空规章》,并将该规章公布。
第三条推广
民航局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航空规章》及其技术性更新内容向《航空规章》所规范的对象,尤其是可能行使澳门国际机场者作适当及长期推广。
第四条以正式语文公布
《航空规章》的文本,须于两年内以澳门希罕行政区的正式语文公布。
第五条废止
废止:
(一)八月七日第227/95/M号训令核准的《澳门空中航行规章》,该规章的中、葡文文本按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115/GM/99号批示的命令公布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当局公报》第一组;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第327/95/M号训令。
第六条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