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同点有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包括:

  1、合伙存续期限届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合伙即归解散,应当终止合伙共有关系,进行清算。但合伙存续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经营合伙事业时,法律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其合伙协议,不发生合伙解散的后果。

  2、合伙人全体同意解散

  这种解散,不论合伙是否定有存续期限,均可适用。同意解散的性质,属于合意终止合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另一部分人不同意解散,则应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关系在其他合伙人中继续存在。当不同意解散的合伙人只有一人时,合伙关系消灭。

  3、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的目的已完成,是指合伙约定具体事业已经做完,合伙经营的目的已经实现,如一次性经营某事业,或为某事业服务,该项事业结束,即为完成。

  合伙目的完成,合伙归于解散。合伙的目的不能完成,包括该事业自始不能完成和中途不能完成,是指合伙经营的事业因主观预测错误或者客观情况变化,而使合伙经营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合伙归于解散。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同点在于:

  1、比较

  (1)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的经营管理,而是由普通的合伙人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都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2)风险承担

  有限合伙人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优势

  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降低决策管理成本;“有限责任”利于吸引他人入伙,增加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提高投资收益。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