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是什么,合伙企业债务偿还顺序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全额清偿的原则。这里的全额清偿是指对债务的全额清偿,不包括合伙人的权益,即清算人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支付清算费用,确认合伙企业的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依法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将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全额偿付给债权人。

  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3、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的关系是:

  以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则债权人可要求三人中的一人、二人或全部承担其余欠款。赔偿完欠款后,三人方可内部就债务承担进行分配,若未约定具体分担比例,则各分担3分之1。若约定啦的按其内部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