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完善市场结构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

  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现状分析

  以大连商品交易所为例,在近5年开户的投资者中,自然人客户数量占了95%以上,法人客户数量不到5%;在交易量方面,法人客户成交量(额)占总成交量(额)比例维持在20%左右,其余80%左右成交量(额)由自然人客户完成,而这20%左右的法人客户交易量中现货企业占绝大部分,而非现货企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交易量极小。大商所的投资者结构问题带有普遍性,它反映出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的不合理现象,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席。

  为什么会出现机构投资者严重缺席的现象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政策性限制。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之初不乏机构投资者参与,一些国有企业也包括券商背景的金融机构就曾积极参与期货交易,因出现一些乱象,有关方面在治理整顿期货市场时以法律条文方式禁止国有企业参与除套期保值之外的期货交易,禁止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期货市场。尽管治理期货市场的任务已经完成,促进发展已成为当前指导思想,但更广泛意义上的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的政策还没有如期推出。可以说,长期以来没有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造成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席。

  第二,期货市场规模小,产品单一,交易制度存在缺陷,构成一个不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的环境。目前期货市场规模日益扩大,活跃品种的流动性尚可满足现货商规避风险的需求,交易制度也基本满足市场平稳运行需求,但却难以满足一个机构投资者多元化市场的要求。机构投资者多元化势必要求交易产品多样化,并打破市场原有的平衡,要求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形成新的平衡。目前期货投资结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现货企业包括买方保值者和卖方保值者,另一类是中小散户。这两类投资者长期存在使期货市场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结构,一些正在运行中的产品也仅满足于目前的市场结构需要。市场结构如此封闭制约着期货市场的创新动力。要改变市场结构,就必须提供适合于新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产品,进一步扩大期货市场规模并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只有随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一系列期权产品的推出,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才有可能进入一个真正多元化的阶段。

  第三,是认识方面的原因,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没有政策限制的机构投资者对如何投资期货认识存在不足;另一方面是期货市场需要怎样的机构投资者也存在认识不足。就期货市场而言,机构投资者被定义于现货企业层面上,现货企业法人就是机构投资者,一些交易制度交割制度条款内容主要满足这些企业法人要求,没有考虑到拥有大资金的专业性机构投资者的需要。从逻辑上讲,机构投资者多为企业法人,但以企业法人方式参与期货的并非皆为机构投资者,一些企业法人可能有现货背景,但其参与方式有时与中小散户一样;而一些拥用大资金的自然人从参与方式和作用来说与机构投资者没有两样,因此,机构投资者的范围远比目前所定义的更为复杂多样。什么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运用期货市场,这是期货市场需要明确的,只有明确了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才能谈到引导和培育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席有历史遗留原因,是人们关于如何认识机构投资及如何参与期货认识存在不足的结果。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严重缺席现象的改变要求政策上放松和提高对机构投资者重要性的认识及其参与方法技巧等的认识。

  国际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特征

  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的过程也是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过程。没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期货市场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高度和深度。以商品期货基金为例,近年来全球商品进入大牛市,商品期货投资基金发展十分迅速,作为其中发展最快的商品指数基金,2002年全球规模不到5亿美元,到2007年时已超过1200亿美元。目前大宗商品投资已成为全球瞩目的四大投资领域之一,商品投资基金大发展正逢其时。

  事实上,不仅商品投资基金在参与期货,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也逐渐进入期货市场,以杠杆或避险方式分享近年来全球经济繁荣商品大牛市所带来的机会。笔者认为,对成熟的国际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进行划分主要有如下三类:一是专业商品期货投资基金。这类基金专门从事期货和期权投资。二是综合性金融投资机构。这类机构把期货或期权视为投资组合工具之一,有限度地进行期货投资或投机以改善投资组合收益曲线,全球对冲基金和CTA基金等就属于此类。今天包括银行、信托、证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将商品期货尤其是大宗原材料商品期货交易视为重要业务已十分常见。三是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的现货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生产经营与期货品种相关的现货产品,其参与目的为锁定经营成本或利润,为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而来。

  从国际期货发展历史上看,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是一种必然趋势。不论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投资或投机的专业性都很强,既要求投资者有方法技巧方面的优势,又要求其有信息收集、研究、风险管理及资金等多方面的优势,而这些优势正是机构投资者所具备的。判断一个投资者是否是机构投资者重要的不在于其是否是法人,是否拥有大资金,而在于其是否具有投资期货的专业优势,其中参与方式、目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讲,期货市场是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的。

  期货产品设计体现内在金融属性,换句话说它本身就是一种金融产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就说明他们是将其视为理财工具的,通过不同资产的配置提高收益。人们对期货市场如此运用,已经不同于现货企业一般意义上的套期保值,而是对期货金融属性的进一步彰显和揭示。这样做可以使整个期货市场更加稳定,整个金融体制更有弹性,因而也更健康。

  判断一个期货市场是否成熟的指标之一就是机构投资者与散户能否保持适当的比例。发达国家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的比例可达到7:3左右,而我国期货市场却与此相反,而且较之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结构多元化的情况,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非常单一。这个现象已影响到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抑制了期货市场创新,不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具体思路

  结合我国国情及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经验,改变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单一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将现有的金融类机构投资者引进到期货市场来,这类机构投资者很多,如证券投资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等;二是根据市场趋势和要求培育一些新的机构投资者,期货投资基金就属此类。这两条途径都有可行性,但制约因素也不少,其中包括政策限制、可供交易的产品少、市场体系不健全、交易规则不完善等。下面,笔者就如何发展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路。

  1.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

  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引导和培育机构投资者中最可行的一种方法。期货投资基金在国际期货市场特别是近年来的国际商品大牛市中大显身手,得到迅猛发展,它已经成为继证券、债券等投资基金之后独立的基金品种,代表当前国际市场期货投资的一种主要潮流。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对于促进国内期货投资者投资理念方法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是充分利用我国期货市场十几年发展所积累丰富经验及形成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的现实选择。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信息研究能力及对操作理念方法的理解等,将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这些年来,发展期货市场与发展证券市场的政策是不平衡的,金融机构或国有控股机构投资于股市得到政策支持,这些机构的投资实践丰富了其作为基金经理或资产管理人的经验。相比之下,期货市场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支持,这就造成了一些将来可能成为期货机构投资者的企业缺乏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巧。这一点是发展期货机构投资者时必须要考虑的特殊性之一,即要考虑对现有资源的合理利用。而这些资源十分有限也十分珍贵,主要集中于期货公司里面,只有期货公司才有资格或能力开展期货投资基金业务。

  通过期货公司试点期货投资基金,将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起到重要示范作用。毕竟其他机构投资者没有期货公司那样有多年见证期货市场发展的经历,没有期货公司那样对中国期货市场特性的深刻理解,也没有期货公司那样清楚期货投资理念方法的变化及丰富的风险识别及风险管理能力。期货公司了解一般投资者特点和需求,了解当前最行之有效的期货投资理念和方法,熟悉有成功交易能力的人才,结合这些特点能设计出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基金产品。总之,较之其他机构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试点的期货投资基金,有较好的投资理念和方法技巧以及较稳定的投资收益。

  期货投资基金的成功试点,可以为约束或规范目前地下期货私募基金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一条可行思路,而且可以给其他机构投资者提供一个如何参与期货的生动范例,一个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方法技巧理念方面交流的平台,对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期货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期货公司试点期货投资基金,可以扩大期货公司业务内容,改善竞争环境,为其发展壮大创造条件。目前我国期货公司只有经纪、结算和培训业务,业务单一使市场竞争环境恶化,业务收入没有随代理规模扩大而扩大。目前的证券公司不仅可以从代理股票交易中获得收入,而且可以通过代销基金业务及其他业务中扩大收入。通过试点期货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来改变期货公司经营状况现状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在期货公司进行期货投资基金试点,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必须通过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使期货公司业务从事期货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法律支持,另外还要有一个关于如何监管期货投资基金的试行办法与之配套。

  2.拓宽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渠道

  其实,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之初,金融机构曾参与过期货交易,其中国债期货就曾留下过他们令人难忘的身影。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笔者认为,没有成熟的交易品种,没有完善的交易制度及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必将制约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也就是说,在我国期货市场治理整顿时期,国家以法律形式限制了各类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在我国可以成为期货机构投资者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各类公募基金等,其参与期货的目的主要是规避风险、适当投机获利和融资获利。

  事实上,我国金融机构较之以往更需要期货市场,近年来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也给其参与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和条件。商品期货快速发展,培育了一大批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现货企业,出于资金流动及充分保值要求,他们非常需要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方面的融资支持,例如通过现货交割仓单质押方式及早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商业银行利用期货对质押仓单进行保值,则这样的贷款资质是最好的,比房贷风险还要小,也比证券市场目前公布允许试点的融资融券风险小,近乎无风险。但是,受制于目前法律上对商业银行参与期货没有明确支持及对金融资本入市的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无法从事此项业务。

  其实,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也可以开展这项业务,他们比商业银行从事这项业务更有优势,因为其自身有交易通道,了解客户资质,与客户有合作关系,开展这项业务成本更低,灵活性更强。总之,不论哪类金融机构开展这项业务,都可以扩大其收入来源,都有利于商品期货现货企业这样的重要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壮大。

  在以上金融机构中,有些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有些通过持股方式成为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东,公司收益或资产状况直接与股价相关。随着商品期货产品的多样化,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与期货商品价格波动愈来愈发生密切联系。商品价格波动影响到相关上市企业股价波动,从而影响到股东的资产状况。在没有股票期货的背景下,这类金融机构可以酌情利用期货市场进行资产保值,以规避因商品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非系统风险。

  公募基金有扩大投资收益的强烈冲动,对任何大的投资机会都怀有浓厚兴趣,商品市场的机会也不例外。各类基金参与期货的目的既明确又灵活,可以保值也可以进行多种方式的投机获利,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非其他金融机构所能比。然而,我国公募基金投资方向受到严格限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四种类别。没有对商品市场投资进行明确,意味着投资商品期货市场仍然是一个禁区。这是目前公募基金没有将商品期货视为投资方向的原因,当然,要让公募基金积极投资商品,将商品期货作为组合投资的重要工具之一,还需要许多方面配套,例如商品期货金融属性需进一步加强、交易交割制度需继续创新等。

  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所带来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意味着金融机构业务将进入混业经营阶段,监管理念及要求将发生深刻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将进入真正的多元化时代,期货市场功能将得到最充分发挥。

  就目前而言,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障碍最多难度最大。做保值业务,商业银行给期货套保者融资贷款后,为降低风险需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仓单保值,但法律却没有入市支持,且向期货市场融资被视为金融资本进入市场也得不到法律支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保值定义过于狭小,不利于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的保值仅限于现货企业,没有涉及到相关金融机构,实质上没有涉及到期货的金融属性方面的定义,保值应是广泛意义上保资产之值,保股权之值,而不仅仅是现货意义上的。表面上公募基金参与只需要扩大其投资方向即可,但要使其积极参与,期货品种创新和制度创新十分重要。此外,上述一些金融机构参与期货或者向期货进行融资涉及到行业混业经营问题,相关金融机构业务内容要扩大,对其监管思路方法也要进行相应改变。

  3.大力培育和扶持各类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在投资方向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最有可能成为期货机构投资者。事实上,以投资公司理财形式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换句话说,一般意义上投资公司除有自营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外,还接受客户理财委托参与期货交易,以其管理的资金实力和专业性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其他期货公司控股的投资公司也可进入期货市场。期货公司没有自营业务,也没有为客户融资业务,考虑到增加收入来源及服务客户需要,目前期货公司多通过参股投资公司以投资公司面目开展风险小而收益稳定的期货创新业务,如套期保值、套利及给客户仓单融资等。投资公司投资方向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期货公司业务创新的要求,期货公司与投资公司的结合使投资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因此这类投资公司必将发展成为期货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令人遗憾的,这种结合并没有在期货市场中形成一种趋势,数量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期货公司的实力有限、法律上没有明确支持、有关方面监管过于严格等。

  其实,凭借操作管理的专业性和投资方式选择的灵活性,投资公司在期货市场上可以走得更远,可以大有可为。投资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入市投资或套期保值获利,也可以以自有资金为必要担保金全权为其他客户包括法人自然人客户代理期货投资投机业务。目前发生在一些投资公司的代客理财,属于地下私募性质,没有法律保障,代理规模难以扩大,代理内容难以多样化,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受到明显限制。

  要彰显投资公司的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信托制度引进来。在信托制度中,投资公司作为受托方具有管理处分财产的充分自主性,可以以受托人名义方进行投资,投资期限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这些特点是目前的代客理财所无法比拟的。综观国际市场,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托制度的形成和对其的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源于设计合理化和科学监管的有机结合。

  引进信托制度需要做的法律工作有二:一是在现行的《信托法》中增加期货信托投资基金内容;二是制定《期货信托投资基金法》,允许投资公司成立期货信托基金。为了加强投资公司管理,可以允许期货公司人员参与投资公司运作,或将投资公司人员纳入期货从业人员当中进行监管。

  4.必不可少的政策配合

  我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期。机构投资者在整个资本市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机构投资者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保障,是期货市场服务经济建设的前提,而机构投资者参与又是期货市场诸多创新的催化剂。

  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充分表明,一个市场的创新时代来临于经济低迷之时,产生于重要投资主体发展面临困难的时候。以美国为例,上世纪70年代经济滞涨,为了激发企业活力,鼓励竞争,美国放松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从而导致金融行业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政策放松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而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又需要机会和更丰富的投资工具,80年代美国金融衍生品创新进入活跃期正是适应机构投资者要求的结果。

  当前全球经济正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很难在这场危机面前幸免,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企业经营困难是可以预期的,我们需要一个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发展经济激活企业发展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适逢其时。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应本着放松监管与法律体系完善相结合、培育和监管机构投资者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分阶段逐步发展的原则,一方面修改限制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的两个法律文本《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增加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内容条款,明确其参与方式和目的等;另一方面增加《期货投资基金法》、《期货信托基金法》、《金融机构参与期货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放宽机构投资者入市政策的同时,还应该放宽期货交易所产品创新权限,允许交易所根据需要及时创新适合机构投资者要求的新品种。

  期货交易所的作用不可低估

  在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中,中介服务机构——期货交易所的作用不可低估。期货交易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机构投资者的服务上,服务内容包括对机构投资者的教育、提供必要的信息、提供交易产品以及提供符合“三公”原则的完善的交易场所等。

  做好机构投资者的服务工作,就要求交易所转变思想观念,对市场结构变化的复杂性要有充分认识。要知道,目前期货市场结构单一与我们的思想认识密切相关。我们认识的所谓机构投资者仅限于一般现货企业,相当多的现货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其对期货市场参与目的单纯、手法单一,企业对期货业务有严格管理,这使得交易所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放在中小散户方面。

  市场结构多样化、机构投资者成主流是一种必然趋势,然而,新时期我国期货机构投资者对期货知识了解不足、交易经验有限是一个严重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会加大其参与期货的风险,给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将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视为交易所将来相当长时期内的工作重点。笔者建议,交易所通过与期货公司合作的方式,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期货知识、交易技能方面的培训,倡导一种理性投资或投机的文化,并组织机构投资者对商品市场进行调研活动,深入理解商品基本面。在帮助机构投资者深入了解期货市场的同时,交易所还应该加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目的和方式的了解,对理性投资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机构投资者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

  服务机构投资者涉及到交易产品性质或属性认识问题,涉及到交易所发展的战略规划。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要求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必须具备充分的金融属性,因此,如何挖掘和体现期货的金融属性,就成为我国期货交易所进行产品创新需要明确的方向。笔者认为,更好地服务于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也是突出期货市场金融属性的体现,我国期货交易所需要为扩大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交易提供必要的制度性保障,现行的交易制度、交割制度有修改的必要。

  1.新时期如何发展套期保值者

  机构投资者广泛参与将使期货市场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套期保值概念内涵将得到丰富,外延将得到进一步扩展。

  在市场结构多元化时代,套期保值者的作用不是被削弱了,相反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套期保值者的存在,使期货特别是商品期货合约不会成为投机力量单纯炒作的工具,而是期货市场不偏离市场基本定义的“定海神针”,对于维护市场价值,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密切联系,促进期货价格理性回归,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放宽以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的限制,市场流动性将得到进一步加强,投机力量可能大于套保力量,市场原有的平衡受到破坏,这时进一步发展套保投资者变得尤为重要,所以,新时期发展套期保值者要做到未雨绸缪。

  进一步发展或扩大套期保值者从理论上讲需要丰富套期保值概念内涵,扩大其外延。如果将套期保值意义狭隘化不异于画地为牢,期货金融属性之下的套期保值者不仅包括一些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还应该包括给相关现货企业仓单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状况与期货上市商品价格波动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东或持股基金等。

  传统意义上的套期保值其实就是现货商利用期货对冲现货价格风险的一种行为,金融机构套期保值也是利用期货市场与其股票价格风险对冲,所不同的只是传统的套期保值是保现货之值,而金融机构保值是保金融资本之值,保股权之值,其对冲行为丰富了套期保值的内涵,扩大了套期保值的外延。笔者认为,交易所要主动认可这种行为的意义,从理论和实务上给予充分支持。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之初出现的“逼仓”事件突出了投机力量与套保力量的内在矛盾,事件发生的原因与其说是不完善的制度所致,不如说是套期保值力量与投机力量不平衡的结果,套期保值者不多、套期保值者的实力不够所致。发展上市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为套期保值者,必将从根本上解决套期保值者力量不足难以与投机力量产生制衡的问题,减少历史上出现的“逼仓”事件,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我国期货交易所在积极发展传统套期保值者的同时,还应探索培育发展新型的套期保值者,积极促成有关方面制订向现货企业进行仓单融资的金融机构套期保值制度指导和管理办法,积极促成有关方面制订相关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套期保值制度指引和管理办法。

  在郑商所目前上市的品种中,白砂糖交易较为活跃,市场流动性较强。应该说市场上不乏投机资金,为何其他品种没有吸引住投机资金,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这些品种套期保值者参与热情不高,力量不够,没有现货上中下游企业充分参与套期保值,这个市场被现货行业认可的程度还不高。同时,套期保值者对市场的认可程度必定会影响到其他投资投机者的心理,而且没有套期保值者的充分参与,一般理性投资者也会对市场避而远之。

  2.新时期如何发展投机和套利型机构投资者

  期货市场投机者的作用在于承载风险,分散风险,是期货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来源。没有投机者大量存在,期货规避风险的套期保值功能很难实现。无论中小散户投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机都是为了获取价差利润,不同的只是他们的定价能力不同,机构投资者更擅长于长线投机,更擅长于不同市场或品种套利,理性成份更多一些。正是由于这些行为方式的不同,较之中小散户投机者,机构投资者的投机也比较有利于市场价格稳定。

  从历史经验上看,整个期货市场并没有真正定义过机构投资者的投机,或者没有真正定义过进行投机的机构投资者,我们过去所认识的投机行为只是发生于中小散户之间,所谓机构投资者也仅指进行套期保值的现货企业。国家政策限制及一些机构投资者对期货市场认识不足是抑制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投机的主要原因。不过,就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特点而言,还是存在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这些机构投资者如投资方向灵活的投资公司、代客理财的地下私募基金、资金实力大且经验丰富的个人投资者等。事实上,交易所十分清楚这些投资者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笔者认为,发展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业务的机构投资者确实不能忽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存在。

  机构投资者定义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具有资金实力的法人企业;二是具有投资投机期货的专业性。具有资金实力又有专业性的自然人如何享有机构投资者权利,这是我国期货交易所在制订发展机构投资者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3.期货交易所在发展机构投资者方面的具体对策

  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中,投资公司由于投资方向灵活及投资决策自主性强,最有可能成为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事实上,已经有一些投资公司参与了期货交易,但由于经验不足,知识有限,对期货规则有所顾虑,其参与期货的程度和方式都受到一定限制,其应有的作用和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近年来商品市场进入大牛市,大宗商品投资成为全球瞩目的四大投资领域之一,通过商品期货投资商品分享市场已得到国际投资界的认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各类公募基金也日益关注商品市场所带来的影响,但苦于没有政策支持,他们无门可入,只能错过大好的投资机会。

  我国期货交易所在发展投机性的机构投资者方面大有可为。一方面,可以做好现有的投机性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和培育工作,根据投机性机构投资者参与投机的方式和途径,完善交易制度,鼓励其进行跨品种跨月套利,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活动帮助其了解交易规则、市场风险及商品基本面,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另一方面,可以积极推动有关方面放宽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的政策限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期货相关试行办法的出台。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充分参与市场,期货交易所需要完善期货产品结构,上市商品指数期货、期货期权等新产品,降低因结构不完善而带来的交易风险。

  第一,通过品种创新来完善市场产品结构体系,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发展机构投资者与进行期货产品创新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相应的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产品,发展机构投资者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不木。就我国期货交易所现状而言,一些活跃的品种如白砂糖期货,流动性比较好,可以创新出其期权产品,期权产品能为机构投资者的期货合约提供保护机制。扩大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势必会加大市场结构矛盾,而缓解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减少矛盾双方的直接对峙,因此可以创新商品指数期货。

  指数期货的金融属性较商品期货更强,商品指数期货反映的是一揽子商品价格波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商品指数期货能减少单一商品不规则变化带来的非系统风险,同时,商品指数期货交割制度采取现金交割,不会出现商品期货类似的“逼仓”事件。商品指数期货容量比单一商品期货大,不同月份之间可以进行套利,商品指数期货创新应该是目前交易所提供给机构投资者最好的交易产品。近年来国际期货市场商品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就与商品指数期货上市有关,与商品期货产品结构多样化有关。

  第二,通过完善交易交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安全参与市场提供保障。为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期货交易所有进行系列制度创新的必要。目前要进行创新的内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于即将上市的新产品平稳推出进行创新;另一方面是为平衡新的市场主体结构对原来产品运行的制度进行创新。在进行制度创新时,重新端正思想是至关重要的。

  过去我们常把投机者与中小散户自然人客户等同,套期保值者与机构投资者法人客户等同,解决两者矛盾的方法,要么是提高投机者的保证金,要么是通过其他途径减少交割量,在现行的交易交割制度中明显存在这样的痕迹。事实上,这种理解问题的方法不符合市场实际,不利于市场结构合理化,也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出现的投机者改变了投机者结构,给市场结构带来新的有利的变化,因此务必要将机构投资者行为方式与中小散户区别开来。中小散户投机多为趋势交易,追涨杀跌,而机构投资者则倾向于套利或对冲风险,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因此,要在制度设置上尊重和满足他们的诉求,解决市场主体内在矛盾不能简单按照处理中小散户的方式进行。笔者认为,如何处理机构投机者与机构套期保值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保持市场稳定运行的关键。

  发展机构投资者要注重均衡原则,既要发展套期保值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又要发展投机类型的机构投资者,两者不能偏颇,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市场内部力量的均衡。在鼓励发展的相关制度或者加强管理的相关制度中,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还要考虑到机构投资者定义的现实性,即我国期货市场一些实力雄厚、操作专业的自然人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和机构投资者一样的政策,如何认同其套利交易、如何允许进行实物交割等,都应在相关的制度中得到体现。

  均衡应该成为制订合理科学的交易交割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以这种指导思想指导制订确保新的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品种运行的制度,以这种指导思想指导修改现有品种的交易交割制度。笔者认为,要注意投机与套保均衡,买方保值与卖方保值均衡,现货机构投资者与非现货机构投资者均衡等。事实上,有背这种均衡原则的现象并不少见,在现行的交割制度中,自然人持仓不能进入交割月,专业性很强的实力雄厚的自然人也不行。表面上看这个制度有利于控制交割违约风险,促进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接轨,实际上却违背了市场机会均等原则,因为如果交割月有很好的机会,就与投机者无缘。

  交易制度、交割制度的修订要做到可操作性与可预见性相结合。目前不少制度在可预见性方面很差,一些临时政策出台,实属无奈也是制度没有预见性的结果。因此,在有关违约处理制度、期转现制度及其他制度方面,还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市场恶意操纵行为,否则这些制度就存在不合理运用问题,这些制度就有漏洞。总之,必须把完善现有的制度视为制订新品种上市制度的基本前提。

  没有期货交易所开发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新品种,没有完善的制度做保障,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成为空话,即使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也不会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发展机构投资者,必然偏离我们的初衷,因此,期货交易所有所作为是顺利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