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规则

  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主要规则有:

  1、对外代表权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表决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异议的处置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委托的撤销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

  6、重要事项的特别规定

  这就是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二、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a。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b。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c。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分别执行:

  1、异议权:

  a。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b。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一般是按照合伙协议中的规定,合伙协议没有具体规定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有些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