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内地涉外收养条件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人既要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又要符合中国收养法所规定的年龄、身体等方面的条件。如果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一般规定的限制。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收养子女,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差异在于:一、收养人不需要向中国收养中心进行申请,可以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也可以不签订收养协议,但双方必须共同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港澳台同胞办理登记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等文件,只需办理相应的公证证明,不需办理认证手续,华侨则需要提供驻其居住国的中国使领馆所作出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