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潘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出生于台湾。2006年7月初,张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为台湾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潘某表示同意并告诉了与其邻居的祝某。此后祝某联系了龚某,潘某联系了在台湾的李某,要求李、龚二人到上海帮助转移钱款,并将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告诉了二人。

  为帮助“阿元”转移账款,潘某、祝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所得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ATM或者银行柜台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经查,“阿元”划入上述67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这些银行卡内还有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的资金人民币17万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龚某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银行卡和另外27张银行卡,通过ATM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万元,通过柜台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以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2006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4人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逮捕,警方追缴赃款共计38.4万元。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潘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