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银行终止的事由

  《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资格丧失,亦即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商业银行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1)解散,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

  (2)撤销,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

  (3)破产,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