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综合评定法的评标方法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30--60%的比例,不能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40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各投标人的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第一,交货期。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交货时间作为标准,当投标书提出的交货期早于或迟于规定时间一定范围之内,则按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评标折算价。(对于工程设备一般不给予提前交货的评标优惠,因为施工还不需要时的提前到货,不仅不会使项目法人获得提前收益,反而要增加仓储管理和设备保养费)

  第二,付款条件。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来报价。当投标单位支付要求的偏离条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情况下,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换算成评标时的净现值,调整投标报价后作为评标价格。

  第三,设备性能、生产能力。投标设备应具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性能、生产能力。如果所提供设备的性能、生产能力中某些非关键性技术指标没有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基准参数,则每种参数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折算价,将其加到投标价上去。

  第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另配件一般以设备运行两年内各类易损备件的获取途径和供应价格作为评标要素。售后服务内容一般包括安装监督、设备调试、提供备件、负责维修、人员培训等工作。如果这些费用已要求投标单位包括在投标价之内,则评标时不再考虑这些因素,反之则应将投标单位填报的备件价格、可能需购置的数量,以及售后服务价格加到投标价上去。

  第五,从交货地到安装地的运输费用。这部分为招标单位可能支付的额外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如运输超大件设备需要对道路加宽、桥梁加固所需支出的费用等。换算为评标价格时,可按照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保险公司,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公布的取费标准,计算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将要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