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1、支付运费;

  2、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4、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一)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二)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三)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1、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信息;

  2、货物的具体情况;

  3、收货人的相关信息;

  4、货物运输的报酬与支付方式;

  5、合同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6、争议解决办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