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
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例外的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后向行政机关释明,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已达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
还有就是,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明确表达其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实现,也可以选择撤诉。前述两种情况,不是调解,但处理方式,起到了类似调解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有: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
(三)行政案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