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

  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涉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现实司法实践中,还有例外的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后向行政机关释明,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已达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

  还有就是,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明确表达其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实现,也可以选择撤诉。前述两种情况,不是调解,但处理方式,起到了类似调解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有: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

  (三)行政案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