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关于一个行为的认定,在理论上有基于自然的观察的学说、基于社会的一般见解的学说与以构成要件为基准的学说。我们认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但是,这里的一个行为与角蜗巳数个罪名相关联,因此,除了进行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外,还要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评价。即当某个行为还能被分成两个行为时,要根据二者之间有无重合关系来判断是否一个行为。至于达到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时,才被认定为一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造成了多种结果。至于这里的罪名是否包括同种罪名,在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只能触犯不同罪名,另一种学说认为既可以是触犯不同罪名(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也可以是触犯相同罪名(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三)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想象竞合是犯罪时出现的,数罪并罚是处罚时出现的。前者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择一重刑处罚;后者是犯罪人犯有多个犯罪行为并且触犯数个罪名,合并执行处罚。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1)概念: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2)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②“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3)类型:①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盗窃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往往是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②一个暴力行为构成多罪。典型的是妨害公务。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③非法经营罪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非法经营罪中有一个行为是非法买卖专卖品,其中常见的是没有专卖许可,而买卖烟草的行为,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买卖的烟草不合格,又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的烟草是冒牌的,可能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有非法买卖许可证批文和有关的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等,同时又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4)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①相对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量刑最重;盗窃罪次之;再次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还要考虑案件事实的差异,不能一概而论。②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致人身伤害的问题。致人轻伤的,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③以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说,一般情况下是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