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收养证在什么部门办,以及提交什么资料

  办收养证要到民政局部门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办收养证要提交的资料有: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