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的手续如何办

  (一)申请

  要求领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领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领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领养书。被领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领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领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领养人真实的领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领养人和抚育被领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领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领养人、被领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解除收养的方式或分为两种:双方自愿协商解除以及一方单方请求解除。

  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

  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

  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一方要求解除领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解除领养案件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经调解仍然无法达成解除领养的协议,则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