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手续去哪里办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您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当然您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一,收养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二,收养人应具备教育被收养人的基本文化及道德水平。第三,收养人应具备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直接关系到收养关系的质量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人的健康状况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6、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即成为收养人的家庭成员。

  7、收养人条件的例外规定。《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在若干具体情形下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该条具体规定了: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放宽条件主要出于对近亲收养的历史传统的考虑,也有对侨胞利益的关切和照顾。其主要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法律关系成立的要求,促成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更好地发挥收养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